海坛商业城将搬迁 目前正在拆除旧屋和现场清渣
作者:陈林 来源:梅兰芳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19:34:20 评论数:
由于它们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很难防范发达国家把废物转移到我国来。
这样说,是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历史上中国法的统一性的形成,除了社会转型这个整体性的条件外,还必须有新的系统性的哲学为依托。结合上述这些因素,我们是否可以透见到,当代中国法正在道德与自由这两个基本原理的支配和社会主义平等理念的指引下向着新的统一性的方向发展。
它们之间的联系,最多只能说后者是从前者引伸来的。但随着社会变迁,文武周公之道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于是从春秋开始到战国出现了礼崩乐坏的道为天下裂的景象。 【摘要】社会转型必然引起法的理论和制度体系的统一性运动。一百年来,在法的思想理论方面,一边是传统法理论的消解和被抛弃,一边是域外(主要是西方)法学理论的轮番登场和被追捧。这理论表面上看似有逻辑,实际上逻辑性不强,因为不同事物之间缺乏内在联系。
[17]这样一来,就使理学在方法论上由董仲舒神秘的尊天变为符合常人理性的说理。针对这个问题,朱熹在摄取了三家核心概念后,首先将这些互不关联的概念通分为内与外(或曰体与用)两类,继之将内与外两类概念纳入阴与阳的二元范畴,再通过阳主阴从之易理,合内外二元为内主外从之一元化格局,最后统为一体而合于道。与现代法上的诉权仅从程序意义上而言不同,罗马法中的Actio是从实体意义上指向应得之物,一旦将其界定为一种现代法上的权利,那么审判者便难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来进行判决了。
然而如前所述,当我们认为Actio是诉权,且不可避免地根据其定义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罗马法中的诉权的一部分时,我们实际上是在说,起诉人对于主持司法审判的人享有实体层面上要求获得应得之物的权利。[22] 个人间的合意不使不拥有任何司法管辖权的人成为审判员,这种人所宣告的裁决也不具有已决案的权威。[34]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仍占主导地位的二元诉权论是一种错将实体意义的诉权纳入诉权范围的理论。当然,彭梵得的这一表述尚欠严谨,因为在没有上诉制度的共和时期,实行一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即为终局判决,因此在上诉制度产生的前后,已决案效力都是由终局判决获得的。
See http://www. constitution. org/sps/sps10. htm, 2008-8-17. [12]Alan Watson将D. 44. 7. 51译为:An action is nothing esle but the right to recover by judicial process that which is owingto one.其中的lus也被译成Right。实际上,如前所述,后世民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正是从罗马法中的诉这一概念演化而来的。
上述套用权利理论的逻辑所作的对Actio的分析,也都仅限于其相较于现代法上的诉权所特有的实体意义上进行。[20]See A Burdese. Manuale di Diritto Private Romano, e Tipografico-Editrice Torinese, 1985. 76.前注[17],[意]彼德罗·彭梵得书,第93页。不过,他们却有占住了这一概念位置的另外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就是诉。[16]为了保证后文对此所作的纯粹的逻辑体系分析的可靠性,避免受到可能存在的误译问题的干扰,笔者特意留意了这一定义的拉T语表述:D. 44. 7. 51 Actio nihil aliud est quam ius persequendi iudicio quod sibi debetur.按照笔者的理解,其中与审判相对的一词Iudicio在语法上可能是名词审判(iudicium)的与格或者夺格。
也正因为如此,19世纪伟大的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 Bernhard)才得以以这个并非专属于程序法的古罗马法概念为基础创设出了后世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不妨说,上诉制度是审判者对于诉讼当事人针对初审判决的态度的试探,表明了人们在承认人类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内,无奈地将审判者作为实体正义的化身时,要求其在行使这一神圣职责时尽可能地谨慎。然而,就罗马法中的诉权而言,审判仍然只是被当作获得应得之物的手段,被当作一种手段性利益,而应得之物则被作为核心目的,故而该诉权实质上乃是针对实体利益,套用我国学界的说法,罗马法中诉权概念的本质,乃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笔者认为,罗马法中的诉讼固然具有创设效力,但是它同时具有消灭效力,即导致此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系争标的归于消灭。
[18]前注[17],〔意〕彼德罗·彭梵得书,第19页。但是这样一来,就与罗马法中的Actio是一种诉权的理论相冲突了。
下面,我们循着这一思路来对罗马法中的诉加以考察。对于伍拉萨克所总结的Actio的六种依次变窄的含义,温德沙伊德认为,只有最后一种含义,被用于指称我们说请求权时所要指称的东西。
[36]C. 7. 62. 3. [37]前注[17],[意]彼德罗·彭梵得书,第107页。这是因为,罗马法中的实体与程序没有明确地分离,诉讼本身即具有实体意义,为了使实体意义上的系争标的不至于随着诉讼程序的发展而变动不居,快刀斩乱麻地将诉讼程序正式启动前的系争标的从实体上予以消灭是一个明智的方法。然而,随着对西方法学史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发现权利概念自身有其孕育和生成史,直到中世纪末期才真正形成。只是紧跟Actio之后的定义中,Actio被界定为权利,该Actio却不被译为诉权,不知译者所理解的主观法意义另有何指。他在自己的传世之作《潘德克吞教科书》中写道:这里所谓的请求权,在罗马人那里没有一个直接相应的表达。至于请求权是否确实存在,则由法院在其判决中予以确定。
尽管罗马法与现代法上对于诉权是私权利还是公权利的看法存在不同,但是不容置疑的是,无论是在现代法还是在罗马法中,诉讼都是针对审判机关提出的,正如彼德罗·彭梵得(Pietro Bonfante )在谈到罗马法中的诉讼时所称,在私法领域,诉讼是提供给公民借以要求国家维护自己遭受漠视的权利的手段。用施瓦布的话说,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为其自认为拥有的请求权而针对另一个人提出诉讼。
权利 在我国学界,罗马法上的诉权一说被人们较为普遍地接受,直接体现于诸多罗马法教科书和其他相关论著中。[2]Winscheid Bernardo. Diritto delle Pandette(I).Torino: e Tipografico-Editrice, 1930. 123. [3]See Adolf Berger.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 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New Ser.,Vol. 43,No. 2, 1953. 357. [4]《国法大全》中直接论及Actio之含义的片断主要有:D. 44. 7. 37pr; C. 8. 1. 4.。
[1]如果这一结论成立,那么认为古罗马法中既已存在诉权、物权、债权等概念的我国传统观点也就随之值得反思了。See Theodor Mommsen Paul.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IV). Translated by Alan Watson. Penn-sylvan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85. [13]Adolf Berger将D. 44. 7. 51译为:Nothing else than the right of an individual to sue in a trial for what is due to him.其中的Ius也被译成Right. Adolf Berger.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 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New Ser.,Vol. 43,No. 2,1953. 341. [14]Ernest Metzger将D. 44. 7. 51译为:An action is nothing but a right to go to court to get ones due. lus还是被译作Right。
正是这种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存在,使罗马法中的诉权与现代法上的诉权不可等同视之。当然,审判即便是作为获得应得之物的手段而存在,其本身也可以是一种利益,因此针对审判这种利益,仍可成立我们今日所称的诉权,由于它所针对的是人们意图借以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的诉讼程序,这在我国被称作程序意义上的诉权。[31]关于诉讼消耗理论,参见[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有斐阁1972年版,第21页。[2]或许是因为温德沙伊德创设的请求权概念在大陆法系尤其德国法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或许是因为温德沙伊德在其论著中如此醒目地宣称自己的请求权概念来自于罗马法上的诉,后世的学者们才会有些不由自主地将请求权的权利属性进而赋予了罗马法上的诉并名之曰诉权。
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然而,这种简单而完美的理解应该受到更为深入的反思,如果我们细究一下罗马法中拥有一个Actio的人可以做什么,也就是Actio的内容,我们会发现,严格地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权利概念来理解Actio,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罗马法体系内部的自相矛盾
现代社会中法律和信仰相互依存、同生共栖,正义是神圣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的。对于过去维系着我们的那些价值实体的怀疑令我们痛苦不安,我们开始面对毁灭的前景。
我国正在经历伯尔曼所谓的法律信仰危机期,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频繁发生且有愈演愈烈趋势: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因贪腐轰然倒台,到广东、广西、辽宁、海南、宁夏等数个高级法院院长银铛入狱,再到沈阳、深圳、武汉、阜阳、青岛等十几个中级法院的腐败窝案,特别是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近年却曝出江西、天津、湖南、重庆、河南等地检察机关主要领导被判以重刑,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司法系统,本应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却沦为腐败犯罪的重灾区。法律与宗教构成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二者相互依存、彼此渗透。
{30}思想家康德曾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越来越历久弥新,一是我们头上浩瀚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律。{31}刘少奇同志将慎独作为共产党人必备的道德修养:共产党员应该具有人类最伟大、最高尚的一切美德……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一)保持司法忧患意识 通读《法律与宗教》,给人印象深刻的是作者表露出的忧患意识,即对西方社会中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担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危机感。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
这些感受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程度,帮助人们树立为法律献身的勇气、对未来的憧憬和自豪感,激励人们为实现法治的目标而努力。【注释】 [1]据统计,在过去十年的法律译著当中,《法律与宗教》是读者最众和被引用最多的一种。
参见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历任美国总统都要手按《圣经》宣誓就职,演说仪式上最常用的一句话是May God Bless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圣经》作为基督教的经典,内中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审判,据统计整部《圣经》中审判一词共出现了242次(以下引用如无特别说明,均引自《圣经》)。
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如果崩溃的话,社会的正义和诚信将荡然无存,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信仰危机,更遑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了。